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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城市物价局文件关于我市蚕桑改进费提取标准的通知

2005-6-9 10:12:15       

泽价费字(1992)第43号
关于我市蚕桑改进费提取标准的
通 知

各县(区)物价局,市农牧局、市丝绸进出口公司:

提取蚕桑改进费,是国家扶持蚕桑生产发展的一项经济政策。根据国家物价局(1987)价涉字592号和省物价局晋价涉字(1998)第116号文件规定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经报请市政府领导同意,现将我市蚕桑改进费提取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 蚕桑改进费提取的依据及标准。
蚕改费的提取,在正常情况下,应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蚕茧收购中准价格计算。但近年来,由于“蚕茧大战”的非正常情况,国家采取临时性政策,规定了蚕茧收购的最高限价。加之目前国际市场发生变化,厂丝及丝织价格下降,据此,我们本着发展生产,有利销售的原则,决定从一九九二年起,暂改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蚕茧收购最高限价的中准价每市担415元的4%提取。
二、 蚕改费的提留拔付及监督办法。
各县(区)丝绸公司(外贸公司)按照实际收购鲜茧量计提蚕改费,并按规定及时拔付和上交。蚕改费的使用,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安排,专款专用。物价、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蚕改费计提及使用的监督检查。
本规定从一九九二年春茧收购起捃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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